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異 議 人 葉垂景 即 聲請人 上列異議人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2月22日104年度司催字第1261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 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所遺失證券之發行公司「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係設址於桃園縣中壢市,後於99年與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消滅,而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年12月更名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則為台中市大雅區,請求撤銷原移轉管轄裁定,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所遺失證券之發行公司「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係設址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000號,後於99年 9月15日與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為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103年12月24日更名為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則為「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屬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准予公示催告,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