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聲 請 人 王俊銘即精達企業社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3年11月5日 │61,400元 │JN0000000 │ │ │ │張景翔 │ │ │ │ │ │ ├──┼─────────┼──────────┼───────┼──────┼──────┼──┤ │002 │華美軒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潭子分行│103年10月31日 │7,350元 │KN0000000 │ │ │ │楊美花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