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353號聲 請 人 陳重吉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依 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