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尤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九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21日,與 本件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期不符,應再補正抵押債權屆清償期未清償之証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