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李振福 相 對 人 高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辰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8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9年8月9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率2.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辰澤,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李辰澤於99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6,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9年8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4 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6,061,8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3年9月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高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東區 │旱溪 │ │ 21-132 │建│ 749 │100000分之4036│ ├─┼───┼────┼───┼───┼──────┼─┼─────┼───────┤ │2│臺中 │ 東區 │旱溪 │ │ 21-143 │建│ 92 │100000分之4036│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 │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 合 計 │途 │範 圍│ ├─┼──┼──────┼────────┼───────┼──────┼────┤ │ │ │臺中市東區旱│住家用 │第四層:106.45│陽台:12.41 │全 部│ │ │ │溪段21-132 │鋼筋混凝土造7層 │合 計:106.45│ │ │ │ │ │21-143地號 │ │ │ │ │ │1│5425├──────┤ │ │ │ │ │ │ │臺中市東區東│ │ │ │ │ │ │ │英十五街268 │ │ │ │ │ │ │ │號4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旱溪段5441建號,面積1,165.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