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 請 人 張智維 相 對 人 高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債務人唐忠勇、許宇馨、林禾豐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 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並以債務人唐忠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而上開抵押物於民國103年9月1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高 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相對人高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 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東區 │旱溪 │ │0021-0132 │建│749.00 │100000分之4036│ ├─┼───┼────┼───┼───┼──────┼─┼─────┼───────┤ │2│臺中 │東區 │旱溪 │ │0021-0143 │建│92.00 │100000分之4036│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05425-│地號:臺中市東 │住家用 │總 面 積 │陽台:12.41│ 全部 │ │ │000 │區旱溪段0021-0│鋼筋混凝土造 │ :106.45│ │ │ │ │ │132、0021-0143│層數:007層 │層次面積 │ │ │ │ │ │ │層次:4層 │ :106.45│ │ │ │ │ ├───────┤ │ │ │ │ │ │ │臺中市東區東英│ │ │ │ │ │ │ │十五街268號4樓│ │ │ │ │ │ │ │之1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000○號**1165.64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4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