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01號聲 請 人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有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