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08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施財健、施銘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與其他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