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59號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泳鰡即鴻展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示日期為何? ㈡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