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5號聲 請 人 誠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秀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柴均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補本票正本(發票人不明顯,不易辨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