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59號聲 請 人 王麗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吟姬、柳國份、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柳國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日友通運有限公司於系爭本票發票日「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柳國忠為該公司發 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柳國忠是否為本件之相對人?如有誤載,請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