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11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鈺豐營造有限公司、温助香、溫素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溫素珍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