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容榕即祥新企業社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祥新企業社之負責人現為 官宜慧)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