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抗 告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抗 告 人 兼法定代理 蔡秀明 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昊佑精機工業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