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號聲 請 人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察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庚藥局、紀明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