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455號聲 請 人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芳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票據號碼CH798342之本票原本(未核對)。 二、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為何(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