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 請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年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2之票面金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 ㈡確認附表編號19之到期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