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20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04年10月1日經授中字第104074519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