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45號聲 請 人 黃鋒榮會計師(即被繼承人林峻甫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林峻甫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繼承人林峻甫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峻甫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經聲請法院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峻甫於民國92年11月 4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 102年度司繼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尚有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6,342元之債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區分署將被繼承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1,040元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 2,354元,以執行命令移送予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以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因被繼承人尚遺留坐落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之土地(持分為60/2742)及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股等遺產,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變賣附表所示之土地及股票;因該土地面積不大,又屬共有,不易變賣,聲請人擬委託金融資產公司拍賣或逕洽共有人或特定人等方式處分之,請求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以利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2年度司繼字第1250號卷核閱無誤,復經聲請人提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103年4月9日中監車字第1030012423號函暨所附之汽車車籍查詢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影本、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命令影本附卷可稽。被繼承人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變賣事宜,亦甚明確。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股份,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孫曉鳳 附表 ┌──┬──────────────────┬────┐│編號│土地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 000○00地號、面積│2742分之││ │1448平方公尺 │60 │└──┴──────────────────┴────┘┌──┬────────────────────┬──┐│編號│股票名稱 │股數│├──┼────────────────────┼──┤│ 1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