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960號聲 請 人 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柔蓁即陳宝菊即陳寶菊即許陳寶菊、許洸瑞即許耀府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聲請費用應為新臺幣貳仟元, 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