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