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才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2,19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98,1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