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宜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参仟玖佰貳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聲明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3,1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