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8號原 告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政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訴訟代理人 梁龍駒 李俊岳 被 告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被 告 陳村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律師 潘正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5年8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