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68號上 訴 人 大將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政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3萬284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萬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賴 榮 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