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萬元,應繳裁判費34萬9,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9,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