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劉時安 上原告與被告立祥工程行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