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3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