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育傑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97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3,422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3,47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