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76號 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32,726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66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