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 告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及劉人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