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 告 鉌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原告與被告王涼洲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