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81號 原 告 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豪 訴訟代理人 許雨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凱偉、侯伯朱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