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8號原 告 百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4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