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景鼎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秩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4,8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