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集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彥 被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吉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79,936 元,應繳裁判費61,1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6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