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原告與被告國泰洋酒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3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