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蔚萌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41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0,0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45,0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4,55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