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 告 吳振名 被 告 橙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意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890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