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69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即張良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東勢區公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6萬2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