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088號 原 告 里昴幸福咖啡輕食館 兼法定代理 廖珊貽 人 原 告 廖珊貽 被 告 佳福御璽大樓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尤武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 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