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洪朝昇 複 代理人 林明漢 被 告 林彥甫 鉅大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雄 被 告 黃瓊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3114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3 萬8,74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10萬4,7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萬4,25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