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21號 原 告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3,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