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胤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國棟 被 告 詰麒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素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60,644 元【計算方式:155880(美金)32.465(民國104 年12月9 日本件起訴時新臺幣兌換美金之匯率)=5060644.2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1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