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4號原 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