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陳世雄 被 告 辰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盛 被 告 陳萬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之標的物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931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黃薇潔 附表:龍井區新興段建物 ┌──┬──┬────┬──────┬───────┐ │編號│建號│面積(㎡)│課稅現值 │門牌號碼 │ ├──┼──┼────┼──────┼───────┤ │ 1 │1060│ 47.91 │ 106,900 元│新興路19號B2-5│ ├──┼──┼────┼──────┼───────┤ │ 2 │1061│ 51.22 │ 114,300 元│新興路19號B2-4│ ├──┼──┼────┼──────┼───────┤ │ 3 │1062│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3│ ├──┼──┼────┼──────┼───────┤ │ 4 │1063│ 32.60 │ 71,400 元│新興路19號B2-2│ ├──┼──┼────┼──────┼───────┤ │ 5 │1064│1009.36 │2,245,300 元│新興路19號B2-1│ ├──┴──┼────┼──────┴───────┤ │合計 │1173.69 │2,609,300元 │ └─────┴────┴──────────────┘ 1173.69平方公尺0.3025=355.04坪 原告請求其中100坪:2,609,300100/355.04=734,931.27 (小數點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