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45號原 告 義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潔 訴訟代理人 劉雅洳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5,5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606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