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桿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耀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桿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58,173元, 應繳裁判費83,7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2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