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226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 裁判費43,76 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2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