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杭州安費諾飛鳳通信部品有限公司、Richard Adam Norwit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杭州安費諾飛鳳通信部品有限公司(Hangzhou Amphenol Phoenix Telecom Parts Co.,Ltd)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Adam Norwitt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原告杭州安費諾飛鳳通信部品有限公司與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下同)6,567,37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劉美姿